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57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处理某超市(某店)销售的三全毛肚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事项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8月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某超市(某店)销售的三全毛肚,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事项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处理该举报事项,并重新对举报请求事项逐项给予全面答复。

申请人的理由:

2022年1月16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到三全毛肚,单价(21.5元),净含量(150克),商品条码(6908791502519),生产日期(2021/12/15)。购买后食用时发现产品与以往格式出入很大,且有严重擦拭痕迹,该产品疑似更改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产品,此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三条、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四十二条、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据此,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第三目等请求复议机关全部予以支持。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请求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间通知申请人查阅并寄递被申请人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

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函,随即将举报事项交由梨林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超市悬挂有营业执照;名称:济源市某镇某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某;经营场所:济源市某镇某中学东临院内。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6日。2、现场检查该超市食品区货架上未发现三全毛肚商品,经询问该超市负责人吴某,吴某讲以前进有三全毛肚,已销售完毕。现场提供了某公司成品检测报告(三全毛肚)、供货商济源市冻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销售单复印件以及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该超市销售篡改生产日期及假冒伪劣的商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3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对举报人进行了回复(附:回复内容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另,通过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刘某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6次,举报132次,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举动,其购买产品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1年1月16日,申请人在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购买到三全毛肚150g,商品条码(6908791502519),单价21.5元,生产日期2021/12/15合格。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12315指挥中心接到申请人举报函,申请人举报案涉三全毛肚日期格式与以往出入很大,并有严重擦拭痕迹,案涉毛肚疑似更改生产日期。2022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进行调查并作了现场笔录,该超市提供了某公司成品检测报告(三全毛肚)、供货商济源市冻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销售单以及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当天,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回复:1.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三全毛肚;2.济源市某镇某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3.济源市某镇某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你举报事实无法认定,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将回复材料邮寄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函、案涉产品票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某公司成品检测报告、济源市冻品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商品销售单、济源市某镇某超市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回复、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函,经调查后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书面回复、2022年3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