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56号
申请人:柯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柯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2日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2日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
申请人的理由:
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商家微信购买了一瓶柠檬膏和一瓶小米酥,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都没有生产日期,而且柠檬膏还非法添加川贝,虚假宣传医疗效果,于是通过网上12315平台进行投诉,请相关部门处理,依法赔偿申请人。如果无法找到请列入异常经营。商家实际地址为:河南省济源市某街道某路与某街丁字路口向西20米路北家某店。2022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济水所负责调查、核实、调解此工单。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结案反馈:协商解决。申请人从投诉到案件受理,再到结案整整两个月多的时间给其拨打了无数的电话,没有一次接通过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而且就在结案后的第一天7月13日,商家的微信还发过来辱骂言语攻击申请人,被申请人竟然能作出回复说协商解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重查此事,严惩商家,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处罚失职干部;依法赔偿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复:
2022年3月30日和5月11日,被申请人分别接12315平台投诉单,申请人柯某2次诉求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济源市某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已经关门停业不干。2022年5月11日回复申请人“经查,此地址无实际经营商户,建议向网络平台投诉。”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又接12315平台投诉单,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后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双方协商解决的聊天记录截图。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回复:协商解决。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履行与否,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被申请人检查时被投诉人已停业,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联系上被投诉人后,被申请人告知其如停业不干或不准备以后再从事此项经营,需将营业执照及时注销,2022年7月12日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关手续,并于2022年7月13日注销了《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2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商家微信购买了一瓶柠檬膏和一盒小米酥。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在全国l2315平台投诉案涉柠檬膏和小米酥没有生产日期,且柠檬膏非法添加川贝,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的情况。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某店进行调查并作了现场笔录,该店已关门停业,提供了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回复:经查,此地址无实际经营商户,建议向网络平台投诉。同日,申请人再次在全国l2315平台投诉案涉柠檬膏和小米酥没有生产日期,且柠檬膏非法添加川贝,虚假宣传医疗功效的情况。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后被投诉人提供了其与申请人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申请人以XX元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协商解决。2022年7月13日,被投诉人将济源市某店予以注销。后,被投诉人因在与申请人转账时系统提示存在诈骗风险并未对申请人转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案涉产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济源市某店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等。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协商解决的结案反馈回复,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该结案反馈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经调查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结案反馈回复,超过了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结案反馈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