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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54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第三人:赵某。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五龙口)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4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五龙口)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2022年2月11日,第三人带领某村以晁某为首的其他犯罪团伙,带着挖机在某村盗卖国土资源时被申请人发现并举报至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凌晨,申请人再次发现第三人等人非法盗卖国土资源并举报,后第三人跑到申请人家对申请人恐吓(有监控为证),并于4月30日交给被申请人的民警。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在某村大队部向党支部书记孟某反映疫情期间有不法分子随意将济源与某市交界的疫情防护点推开私放外地车入济的情况时,被第三人无故殴打,后被多人拉开。报警后,民警当场对其讯问时,第三人矢口否认殴打申请人,后经多名证人证实后才不得不承认事实。第三人多次对申请人打击报复,但处罚决定书上却以第三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

2022年04月29日上午,第三人在济源市某镇某村大队部朝申请人胸部打了一拳,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因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第三人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04月29日上午,申请人李某在济源市某镇某村大队部与第三人赵某发生口角争执,第三人朝申请人胸部打了一拳。当日,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5月23日,第三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说明其和申请人在某村大队部发生冲突的有关情况。期间,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鉴定、延长办案期限等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第三人作出济公玉川(五龙口)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佰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五龙口)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