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49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何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存在变造生产日期“大脸鸡蛋灌饼500克(20210809)”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置结果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对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存在变造生产日期“大脸鸡蛋灌饼500克(20210809)”事项作出的处置结果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投诉举报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存在变造生产日期“大脸鸡蛋灌饼500克(20210809)”事项,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内容。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通过12315全国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2021年12月13日在济源市某生活超市某店购买到“大脸鸡蛋灌饼500克”若干份,该食品包装正面中间粗糙标识“20210809”日期字样,但日期旁还可以看到“20210126”被擦掉的日期留下的钢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调解;对济源市某生活超市某店、涉案食品供货商违法行为给予查处处理;责令召回问题食品,并给予举报奖励等。一、被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在12315平台告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同时,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济政复答字〔2022〕第38号)对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称“正在对举报线索调查过程中,因调查未终结,不能告知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作出的济管市监依申复〔202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又改口声称“2022年1月20日在12315平台告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就是不予立案决定处理结果”。从以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几个文书可以看出前后相互矛盾冲突。同时,被申请人下属玉泉市场监督管理所2022年1月19日作出的济市监玉案移〔2022〕001号《案件线索移交函》和1月20日12315平台答复“经调查,该超市履行了购销货台账,投诉案件已移送沁园市场监管所处理”,均告知供货商(济源市某冷冻食品)违法行为已由被申请人下属沁园市场监管所处理。被申请人严重超法定案件查处期限(九十日)作出处理决定。二、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先初步确认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确定是否立案;再作出对应的行政处置结果(如:撤销立案或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审查是否属于免予行政处罚情形。若调查清楚涉案食品的确存在变造生产日期情况,被申请人还要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履行职责责令监督某生活超市某店启动召回计划,公开召回问题食品。但被申请人未调查清楚确认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的大脸鸡蛋灌饼500g(20210809)是否存在变造生产日期情况,就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程序错误。三、被申请人从始至终未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也未组织调解,更未对我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四、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以及奖励金额认定结果。五、请求复议机关严格审查某生活超市某店是否能够提供批次为“20210809”大脸鸡蛋灌饼500g《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供货商公章的复印件,是否适用免予处罚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
202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某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那个批次的商品已销售完毕。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济源市某生活超市经营者葛某进行询问,当事人表示未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没有证据证明供货商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行为,所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查明: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何某在济源市某生活超市某店购买到“大脸鸡蛋灌饼”若干份。2021年12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l2315平台举报案涉“大脸鸡蛋灌饼”存在变造生产日期的情况。2021年12月20日和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某生活超市某店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笔录,该超市提供了进货商家济源某经销处的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等。2021年12月22日,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出具了情况说明。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立案情况告知和结案反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该超市履行了购销货台账,投诉案件已移送沁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济管市监依申复[202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答复内容如下:你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对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的“大脸鸡蛋灌饼500克”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告知内容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实际情况是,济源市某生活超市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销货凭证等,该超市履行了购销货查验制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你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对涉案食品“大脸鸡蛋灌饼500克”的供货商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经审查,该信息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济源某经销处的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线索移送函、济管市监依申复[202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履行了购销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但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后于2022年1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该超市履行了购销货台账,投诉案件已移送沁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立案告知和结案反馈,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济管市监依申复[202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的“大脸鸡蛋灌饼500克”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的回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某生活超市某店经营“大脸鸡蛋灌饼500克”存在变造生产日期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置结果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