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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46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任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济公虎岭(梨林)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24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济公虎岭(梨林)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违法行为人张某罚款200元这个处罚实在太轻,张某当众辱骂、造谣污蔑、诽谤、故意殴打伤害,追究张某寻衅滋事罪(293条和234条)。

被申请人答复:

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1月13日19时许,在济源市某镇某村大街,某村第四居民组就承包土地开会,申请人和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第三人对申请人殴打。经鉴定,申请人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罚款贰佰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关于申请人认为对违法行为人第三人罚款200元这个处罚实在太轻,第三人当众辱骂、造谣诬蔑、诽谤、故意殴打、伤害,追究第三人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查明:因申请人在其承包地里用手机对第三人家坟照相的事,申请人和第三人发生争吵,第三人对申请人殴打。并非第三人当众辱骂、造谣污蔑、诽谤,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申请人认为应追究第三人寻衅滋事罪,此要求已超出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应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梨林)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1月13日19时许,在济源市某镇某村大街,某村第四居民组就承包土地开会,申请人和第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第三人对申请人殴打。2022年1月13日19时47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河南省济源市某镇某村十字路口,有人闹事,原因不详。当天,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件。2022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2月12日,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济)公(刑)鉴(法医)字〔2022〕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申请人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2022年2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3月13日和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先后两次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妻子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期间,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鉴定等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认为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济公虎岭(梨林)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以殴打他人处贰佰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解笔录、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并动手打申请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梨林)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