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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驳〔2022〕第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8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3

申请人:张某1

申请人:韩某

申请人:程某

申请人:刘某

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翟某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张某2

申请人张某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履行行政职责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420日受理,2022年6月17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依法查处第三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济水办事处南街居委会文化东巷XX号建设的违法建筑。

申请人的理由:

五户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南街居委会文化东巷东西隔邻,2021年6月份,第三人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对自家宅基地房屋拆旧盖新,新建房屋结构高达5层15米,将五户申请人向西的阳台及窗户遮挡,导致申请人住房环境急剧下降,申请人的通风、采光、日照均遭受重大影响。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查处违法建筑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事实,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职责,查处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所称答复人怠于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与事实不符。八位申请人在2022年2月9日的《依法查处张某2违法建筑申请书》中提及“申请人等多数住户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4日多次不间断的向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举报,你单位不是怠于履行职责,就是推诿扯皮”,说明八位申请人多次向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投诉举报,并不是向答复人投诉举报。答复人从未对八位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怠于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而是一直在依法办理当中。二、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对第三人违法擅自建房的行为进行查处,且一直在进行中,不存在不履责的情形。答复人执法人员是在2021年6月8日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张某2在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文化东建设房屋,且其未提供建设房屋的的合法依据,据此向其送达《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济建管罚责停字2021第XX号),要求其停止建房行为,并通如其到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处理。2022年1月29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对张某2进行调查询间过程中,张某2认可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始建房的事实。并且,在张某2提供的《济源市建成区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危房鉴定审批表》上,济水南街居委会已经盖章同意建房、济水办事处审批建三层(后济水办事处工作人员以让主要领导签字为由从我局执法人员手中将济水办事处已盖章的《济源市建成区危房政造申请表》和《危房鉴定审批表》拿走,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该工作人员索要这两份材料时,其提供的又变成仅有济水南街居委会盖章的申请表和审批表了),均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据此,2022年1月29日,答复人又向第三人张某2送达了《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济建管罚责改字〔2022〕第XX号),要求其在2022年2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拆除四层以上所有建筑物并清除干净,并依法告知第三人如不服该通知书的法律救济途径。至现在为止,因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尚未届满,答复人现在不能也无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申请人居住的南街老建筑队家属楼与第三人张某2的自建房相邻。2021年4月12日,第三人申请危房鉴定。2021年4月20日,济源市正祥房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检测字(2021)XX房屋检测报告,第三人自建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建议拆除。后第三人将旧自建房拆除。2021年5月,第三人开始动工建设新建房屋的地基。202168日,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第三人在南街文化苑进行建设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为由作出济建管罚责停字2021第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建设房屋的行为。而后第三人停止建设。2021年9月,第三人又开始继续建设,直至2022年元月已建成。2022129日,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济建管罚责改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第三人在2022年2月12日前拆除四层以上所有建筑物并清除干净。2022年2月9日,申请人以影响其通风、采光、日照为由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法查处第三人张某2违法建筑的申请。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职责为由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第三人的违法建房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危房鉴定审批表、房屋检测报告、依法查处张某2违法建筑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国邮政EMS邮寄单、济源市建成区危房改造申请表、济建管罚责停字2021第XX号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济建管罚责改字2022第XX号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区办文202028号)中“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制止”和《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区办202017号)中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负责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制止”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已作出济建管罚责停字〔2021第XX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济建管罚责改字2022第X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依法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