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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4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第三人:卢某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22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卢某进行辱骂和殴打等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偏重,依法应当撤销。2022年2月23日晚上申请人乘坐卢某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至轵城镇某村西头,申请人要求卢某开车到村东头,因为申请人家住在村东头,卢某拒绝,并一味要求申请人付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申请人下车后,卢某一直拉着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走。后卢某纠集多名男子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围堵殴打,导致申请人面部、胸部、双手部及膝盖等多处疼痛,伴头晕、胸闷,经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多发浅表外伤。因申请人系双侧股骨头坏死置换术后,卢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导致申请人股骨头疼痛复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寻衅滋事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存在定性错误,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等的行为,申请人与卢某因行车路线引发的纠纷,并非无事生非。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查明客观事实,未考虑卢某过错在先,存在偏听偏信,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没有进行复核。再次,被申请人对卢某纠集多人对申请人殴打的的违法行为长期不予处罚,特别是卢某纠集多人到达现场时,已有村民等人在场,双方之间纠纷已经结束,卢某仍指使多人对申请人群殴,导致申请人股骨头坏死术后疼痛复发,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案发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卢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均未果。最后,即便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申请人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显失公平、处罚过重,特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2月23日21时许,李某酒后乘坐卢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目的地济源市某村村口后,李某借着酒劲无故不下车并拒付打车费用,卢某向其质问后李某卢某进行辱骂,后下车行至驾驶室一侧对车内的卢某进行拉扯和殴打并将卢某的手机拿走,随后卢某下车阻止李某离开,李某卢某的手机摔到地上,并再次对卢某进行殴打,将卢某打倒在地,致使卢某脖子处和手部受伤,小便失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1、申请人认为的因其家住在村东头,要求卢某开车到村东头卢某拒绝,并一味要求付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申请人下车后卢某拉着其不让走,后纠集多名男子到现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公安机关查明,申请人乘坐卢某驾驶的出租车到轵城镇某村村西头后,卢某又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向东行驶一段距离后停车,并要求申请人支付打车费用下车,可申请人无故拒不下车和拒不支付打车费用,对卢某进行辱骂,后又下车行至驾驶室一侧对车内的卢某进行拉扯和殴打,并将卢某的手机拿走。卢某见状下车阻止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再次对卢某进行殴打,将卢某打倒在地,致使卢某脖子处和手部受伤,小便失禁。公安机关在向申请人调查时,申请人称当晚喝酒喝多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完全不记得了,并未指控卢某纠集多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调查中只有申请人的母亲牛某称有一名高个子的中年男子向申请人的面部打了一拳,除此无其他证据证实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2、关于申请人认为自己与卢某因行车路线引发的纠纷并非无事生非,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存在定性错误。公安机关查明:出租车司机卢某已经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将申请人送至目的地,双方并未因行车路线发生纠纷,反而是到达目的地后申请人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拒不下车,拒不支付打车费用,卢某向其质问后,对卢某进行辱骂,后下车对车内的卢某进行拉扯和殴打,并将卢某的手机拿走,卢某见状下车阻止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再次对卢某进行殴打,将卢某打倒在地,致使卢某脖子处和手部受伤,小便失禁。申请人酒后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答复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3、申请人认为的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没有进行复核。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充分听取了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复核。4、申请人认为的未对卢某纠集多人对其进行殴打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罚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向申请人调查时,申请人称当晚喝酒喝多了,具体发生了什么情况完全不记得了,并未指控卢某纠集多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调查中只有申请人的母亲牛某称有一名高个子的中年男子向申请人的面部打了一拳,除此无其他证据证实卢某纠集多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我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意见

第三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意见。

经查明:

2022年2月23日21时许,申请人李某酒后乘坐第三人卢某的出租车行至济源市轵城镇某村村口后,申请人拒付打车费用,第三人向其索要车费,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辱骂,后下车至驾驶室一侧对第三人进行拉扯、殴打,将第三人的手机拿走。随后第三人下车阻止申请人离开,申请人将第三人的手机摔到地上,并再次对卢第三人实施殴打,将第三人打倒在地,致使第三人脖子处和手部受伤,小便失禁。2022年2月23日21时33分,被申请人接到报警:济源市轵城某村村口,顾客不下车。2022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件。2022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济公虎岭(轵城)调证字〔2022〕XX1号、XX2号、XX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和手机视频。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委托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22年3月15日,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济)公(刑)鉴(法医)字〔2022〕XX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3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期间,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鉴定等程序,于2022年4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复核后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并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书、监控视频、手机视频、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济公虎岭(轵城)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