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38

申请人济源市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

申请人济源市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济环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2022年6月6日延期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环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没有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事实。申请人所建成的设施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及经环保涉及验收合格,故申请人一直处于未生产经营的停产状态,虽然在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申请人的现场有机械设备,但并不是处于运行状态,且厂区内堆放的煤炭系存放在密闭大棚中,并不是处于生产过程中。因此,申请人并没有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不存在违法事实。申请人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损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过重。申请人系具有煤炭经营资格合法企业。虽然申请人企业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设施验收,但申请人并未进行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一直处于关停状态,且在关停期间,申请人采取密封等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申请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且自2019年被行政处罚后,申请人已经通过五龙口镇政府协调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积极配合政府改善投入环境保护设施,向政府提交相关的环保资料,力争尽快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人因未能进行环评已经长期处于关停状态,再加上疫情原因已经造成经营的严重困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将使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对申请人企业进行罚款不应该是政府的目的,使申请人通过处罚能够规范合法经营才是政府处罚的根本目的,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望济源市人民政府在查清事实后,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为原则,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或变更为免于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贺在行政处罚调查阶段中明确陈述建成后经营煤炭“1000多吨左右”,因被济源市政府停止生产供电,申请人直接“接某村里的电进行生产”。由此可见,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称其单位没有生产不属实。2019年5月5日,申请人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被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罚款12287元。但申请人履行罚款义务后,继续施工完成建设,是执迷不悟、不知悔改,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处罚申请人40万元合法合理。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不应得到支持。

经查明:

根据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交办,2020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成煤炭仓储项目生产线并投入使用,配煤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车间南堆存煤炭约40吨煤泥。随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关调查。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调查中查明申请人煤炭储存加工、集运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于2018年7月份开工建设,2019年8月完成建设投入生产,被申请人曾于2018年10月30日对申请人下达济环责停建〔2018〕XX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2019年5月5日下达济环罚决字〔201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环罚先告字〔2021〕XX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进行了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2022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环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肆拾万元罚款,并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煤炭储存加工、集运项目未配套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给予处罚。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但是,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立案调查,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九十日的办案期限。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因存在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应确认违法而不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济环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