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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29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虎岭分局作出的编号为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4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在2022年1月12日收到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所要求的什么都没告知。自从出人命案到现在是省公安厅在2019年叫我问公安局要立案告执,立案回执和法医鉴定,告知我你这么大的案件他们不破想干啥了,还给我写下来还写张打黑办的条和电话,并叫我交的图片和举报材料文书交给

打黑办,说有人联系我,过了半月只是公安信访打给我第一次电话说:叫我到信访办公室只拿出张空白表叫签我李某的名字,说不签就是拒绝,我只好签上,没有处理意见我不同意,工作人员先放这里吧,到了第二天又给我儿子打电话又在电脑里打张空白表叫签名,儿子一看什么没写拒绝没签走开了,因为我出事时轵城分局办的案,都发现有问题但拿不出证据,轵城局长还说过不处理人,案都不能住前进行,但我是不认字的诺民!一不懂法律:也不认字。轵城今并沁源分局,一天到晚天天找政府公检两家和所有接访领导和所有巡察,范局长说:公安局他们不处理他们哄你的,谁看你不可怜,带重病走路不便,天天起早到晚坐公安等,找你去刑警队看看你的案程序走到什么地步了,电脑空空的公安局里不处理都是哄你的,于是我问刑警队办公室在哪里,他给我说了地点到办公室让工作人员给我查我的案子,问我要我的身份证给他们:千找万找换了三个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找,连个报案记录都没有,他们看到我手中拿的图像,像这么严重为什么连报案记录都没有,我随时出来就去找范局长说:这个问题范局长回答不哄你吧,你找我无用,你去找局里边吧,我连找了527次才找他们走的是勾结的假程序,为什么检察院我共找了724次,只有个好官要我一个身份证一查说证人都没案,有一个人上班坐在外边车上带着耳机拿手机都不去办公,我只好等一会儿来了一个警官说人家一直等你为什么不来给人办事,他说他那没走正规案,我身体不便出去郑州北京找律师,在济源律师找便都说我的案与政府公检有关哪个律师都带不了这案,还有更多更多的领导口头答复,我真是苦上加难,恳请你帮我无权无势无钱无文化的诺民出个清楚的信息公开,我一定要找到共产党的包青天给我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为止,请你一定帮帮我永远报不完你们的恩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程序方面。我局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被答辩人李某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2022年1月12日,虎岭分局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送达李某。李某拒绝签名,民警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予以注明。二、实体方面。关于被答辩人申请第(一)项:“2018年8月18号回老家出的一场命案所办的层许,我的办案人是谁,立案单位名称和科室”内容。经查,2018年8月18日,李某报警称:一男子将其踹到水潭里。经查,2018年9月3日,原轵城分局作出济公轵分(大峪)立字XX号立案决定书,案件名称为:2018.08.18济源市刘某故意伤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属性。2018年08月18日济源市刘某故意伤害案属于刑事案件,该案件中的信息属于原轵城分局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李某申请的第(一)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关于被答辩人申请第(二)项:“上访信息的回复结果:2018年5月至7月在大峪镇本市第五巡查组上访回复结果;2019年在某酒店河南省公安厅巡察结果;中央教育整顿第十八督导组的回复结果;我给中央公安部和郑州公安的寄去的实事文书和图片的回复结果、层许;中央第九督导组在河南巡察,我连续寄的图片和实事文书,回复结果是什么”。被答辩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是其分别向“济源市第五巡查组、河南省公安厅巡查组、中央教育整顿第十八督导组、中央公安部和郑州公安、中央第九督导组”反映情况的回复结果,不属于答辩人负责公开,同时,答辩人已通过书面方式告知被答辩人应当向相应的部门进行申请。

经查明:

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2018年8月18号回老家出的一场命案所办的层许,我的办案人是谁,立案单位名称和科室;(二)上访信息的回复结果:2018年5月至7月在大峪镇本市第五巡查组上访回复结果;2019年在某酒店河南省公安厅巡察结果;中央教育整顿第十八督导组的回复结果;我给中央公安部和郑州公安的寄去的实事文书和图片的回复结果、层许;中央第九督导组在河南巡察,我连续寄的图片和实事文书,回复结果是什么”。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第(一)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且本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已通过法定程序向你告知该项信息;第(二)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您应当向相应的部门进行申请”。另查明,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济公虎岭撤字XX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书:对编号为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一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答复,没有说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二项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答复,没有说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明显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济公虎岭撤字XX号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书,即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经充分释明后申请人拒绝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