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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2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源市林业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林业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4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林业局处理答复截留断发资金,不依法律处理。不实事求是的都是假文书根本没那回事,都不敢面对群众;也不叫举报人知道,只是几个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欺上瞒下徇私枉法在做鬼。关于信访多次和巡察组专项巡察林业写举报材料和交现场图片,乱毁坏群众的退耕还林地,为什么光有工作

人出动现场,也不给举报人回复不给群众处理和补偿,只是村乡干部结合后落下报复,暗害群众生命,勾结立案也不能假,多年都无结果!老百姓诺民只是光会劳动不认官,也无权势,也没钱,只落的死里又复活一直求共产党政府申冤;要求有生命安全,有口稀饭生活都感谢党,感谢所帮助老百姓的救命好官好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李某要求公开的第一项内容部分不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包含:“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本案中李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某村7组退耕还林的每户补助标准、钱数、每户是多少(全组明细表2010年至2021年国家所有补助)”,该申请公开内容,已经涉及除李某之外的第三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属于公开的范围。答复人也就不予公开的理由告知了申请人。答复人已经就李某自己的补助标准、钱数等给予了答复。二、李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答复人已经依法告知了申请人。

经查明:

2021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第一、某村7组退耕还林的每户补助标准、钱数、每户是多少(全组明细表2010年至2021年国家所有补助)。第二、申请2000年开始国家退耕还林有补助政策后每亩地补助标准是多少,李某家补助得了多少钱的明细表(时间2000年至2021年的明细钱数)”。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济管林依申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申请第一项某村7组每户标准和钱数,一是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第一轮生态林补8年,经济林补5年;每亩200斤粮食或140元,20元生活补助费,退耕第一年50元种苗费。在第一轮补助发放完成后,国家又延长了补助期限,第二轮生态林补8年,经济林补5年;每亩90元;二是某村7组中心电脑历史资料显示为苗王战组,退耕还林面积为126.5亩,其中2002年度生态林62.7亩,2003年度生态林63.8亩;三是苗某组每户补助钱数在每年发放补助时已在本村已经进行过公示,由于该数据是村里上报到镇里汇总,林业局负责全市汇总,所以你要求每户钱数,由于涉密不能提供。申请第二项一是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同上:二是李某家补助明细为:1、经查李某家退耕还林面积为3.75亩,其中2002年度生态林1.85亩(补助2017年结束),2003年度生态林1.9亩(补助2018年结束);2、经查中心电由于涉密不能提供脑数据显示,2008年一轮补助为2.5亩(400元),二轮补助为1.5亩(135元);2009年一轮补助为2.5亩(400元),二轮补助为0亩;2010一2014年每年补助为0亩;2015-2017年每年补助为3.75亩(337.5元);2018年补助1.9亩(171元)。退耕还林补助发放2008年前领取是由本人持退耕还林农户手册在乡财政所和粮所自行领取,也存在过发放存单、存折的形式发放,以后年度为一卡通发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济管林依申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每户补助钱数由于涉密不能提供,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认定涉密的证据材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林业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作出的济管林依申复〔2022〕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林业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