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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20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经营“干点焙烤调理奶油500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某超市克井店经营“干点焙烤调理奶油500克”涉嫌违法的事项,并全面逐项回复举报请求内容。

申请人的理由:

为了维护我自身消费者合法权益,我通过12315全国投诉举报平台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反映,我于2021年12月13日在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克井店(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购买到标识为“生产单位及产地:见产日期后字母代码注明;委托单位:郑州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单位: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S)”生产经营的“干点焙烤调理奶油500克(条形码:6921097103402)”若干份。该食品上方粗糙黑墨喷码标识“2021/07/28”,但日期上方封口有粗糙的剪掉痕迹,并且没有厂家字母代码。故,该食品涉嫌减掉原来生产日期,变造新日期情况。某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2日调查反馈答复“接到266183工单后,我单位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王某、种某对市民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该被投诉人证照齐全,能提供原料的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明,现场检查该产品与投诉人发来的照片不一致,厂家的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与产品最顶端,投诉人发来的照片是产品把生产日期裁剪后再在瓶身打印的,该单位负责人表示此产品是他人故意破坏原包装并伪造的,该公司拒绝接受调解,如来电人不满,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于2021年12月20日12时19分,由工作人员王某使用号码为199XXXX7002的电话,对来电人进行了回访,来电人电话接通,表示对问题处理满意。”于是,我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上述事项,并提交了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回复,告知其有销售涉案批次食品的视频证据,电话联系提供电子邮箱发送。被申请人2022年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我,“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投诉人已于该商家和解”。(详见附件)现我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上述举报事项,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首先,被申请人未区分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调解撤销投诉,并不能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其次,至今我未与违法商家(某生活超市克井店)销售给我“干点焙烤调理奶油500克”行为达成和解;我也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该案件撤销投诉(若被申请人提供有书面撤销投诉书,本人申请签名处笔记鉴定是否是本人签名),被申请人说投诉人已于该商家和解是又一次在撒谎。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22年1月14日我局接到何某在12315平台举报济源市克井镇某生活超市销售的“干点焙烤调理奶油”涉嫌篡改生产日期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济源市克井镇某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1、该店地址在济源市克井镇路中段,营业面积约XX平方米,主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零售,在其办公室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名称:济源市克井镇某生活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济源市济源市克井镇村,经营者:邵,注册日期:2020年09月08日,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生鲜食品........。2、在其存放被投诉商品的冰柜里没有发现被投诉“干点焙烤调理奶油”。3、现场检查该批次焙烤调理奶油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随货票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二、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向我局出具了店内商品不存在包装破损、不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承诺书。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该店内有同批“干点焙烤调理奶油”。其供货商济源冷食经销处也出具了出库商品不存在包装破损、不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承诺书。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被举报人销售商品存在故意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后来表示已和投诉举报人和解,因此我局对济源市克井镇某生活超市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三、申请人向我局提供某超市四张购物小票显示,2021年12月13日11时13分至2021年12月13日12时17分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分四次购买了四包干点焙烤调理奶油,经超市负责人邵某查验,其中有两张不是该超市出具小票。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有两张是济源市轵城镇某超市出具的小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虚假证据。四、12315平台显示投诉举报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29日在12315平台向举报人反馈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复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书存在时间逻辑错误,也证明申请人购买被诉商品不是为了个人消费,申请人不属于消费者。五、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该举报,不存在乱作为现象。

经查明: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在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克井店购买了若干份“干点焙烤调理奶油500克”,随后申请人在全国l2315平台举报案涉奶油存在变造生产日期的情况。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对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克井店进行调查并作了现场笔录,该超市提供了进货商家济源某冷食经销处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销售出库单等。2022年1月20日,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克井店、济源某冷食经销处分别出具了承诺书。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2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不立案原因: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投诉人已于该商家和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案涉产品图片、济源某冷食经销处的营业执照、销售出库单、承诺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原因为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投诉人已于该商家和解,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与济源市某生活超市克井店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何某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

二、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