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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19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2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本人对上述执法机关所裁决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出示的证据(违法所拍摄录的照片)存在异议,上述执法机关提供的四张记录照片中的三张未能清晰明确显示违法车辆的唯一性,无法做为执法的有力有理之证据。后本人多决到执法机关技术部门查,无法得到清晰明确之证据。当事人多次被推诿塞责于交通执法直属大队、支队复议室、支队技术部门、市民之家电法处理处、交警支队法制室、市公安局统诊部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恳请市行政复议部门主持公道,撤销该处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贾某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2021年10月26日13时22分许,小型汽车豫XX在济源市G208国道二淅线与S309省道长济线交叉口东添浆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16日16时44分许,贾某到交警直属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出具了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记0分。二、作出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设定处罚情形。针对当事人反映违法图片上车号看不清的问题,经查,该违法图片信息是严格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采集,四张图片中,前三张反映该车违法行为,第四张是第一张图片的车辆放大图,可以清晰观察车辆特征及号牌信息。综上所述:我队对申请人贾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济源市人民政府维持我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

2021年10月26日13时22分许,申请人的小型汽车豫XX在济源市G208国道二淅线与S309省道长济线交叉口东添浆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2022年2月16日16时44分许,申请人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出具了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记0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