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19号
申请人:贾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贾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的理由:
本人对上述执法机关所裁决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出示的证据(违法所拍摄录的照片)存在异议,上述执法机关提供的四张记录照片中的三张未能清晰明确显示违法车辆的唯一性,无法做为执法的有力有理之证据。后本人多决次到执法机关技术部门查询,无法得到清晰明确之证据。当事人多次被推诿塞责于交通执法直属大队、支队复议室、支队技术部门、市民之家电法处理处、交警支队法制室、市公安局统诊部门,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恳请市行政复议部门主持公道,撤销该处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明:
2021年10月26日13时22分许,申请人的小型汽车豫XX在济源市G208国道二淅线与S309省道长济线交叉口东添浆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2022年2月16日16时44分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民警当场出具了编号为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罚款100元,记0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