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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18

申请人:翟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翟某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21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的理由:

2021年11月17日16时06分,我们用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1月18日16时59分被申请人签收。至今已经超过了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我的请求方式答复。这种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40条规定。为了协助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而申请人提供的通信地址是一个大概地址,无法进行邮寄。也未提供身份证明,在答复人通过申请人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其完善信息及补充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特征后,申请人未按规定补充提供材料,且再也无法取得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而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并没有说明其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了什么问题,省自然资源厅何时交办给答复人等特征,导致答复人根本无从查起。
    经查明:

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邮件编号为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申请人举报情况调查处理情况,并将结果以邮寄方式进行书面答复。202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但未书面答复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今未书面答复申请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