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2〕第14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在某村某沟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或社会活动中心或祠堂(具体名称未确定),村委会同意选址建设。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以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为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催告书、权利告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件,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通过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存在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公开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从中央到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严厉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等行为。2020年经国家有关部门卫片执法,发现轵城镇某村涉嫌非法占用耕地1.99亩。经调查核实,系申请人建设的某村某家祠堂和紧邻的篮球场,并在河南省专项整治系统XX点位台账中公示,要求严厉查处。2021年6月5日,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向申请人建设的“老年活动中心”下发了《轵城镇2020年卫片整改通知书》;2021年6月7日,答复人向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下发了《轵城镇2020年卫片整改通知书》,督促申请人进行整改。两份通知书明确申请人占用的是耕地,没有经过规划和建设批准,属于违法建筑,并告知限期拆除。如不拆除,将进行强制拆除。2021年6月11日答复人和村委会联合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已整改完毕。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拆除前的催告书、告知权利书;2.催告书、告知权利书送达回执;3.强制拆除公告、告知诉权书;4.强制拆除建筑的强制执行决定书;5.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回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给申请人予以答复。综上,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人申请建设的某氏社会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许家祠堂)在某村某沟,某村民委员会同意选址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被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公开:1.拆除前的催告书、告知权利书;2.催告书、告知权利书送达回执;3.强制拆除公告、告知诉权书;4.强制拆除建筑的强制执行决定书;5.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回执。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轵政依告〔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您申请的文件:1.拆除前的催告书、告知权利书;2.催告书、告知权利书送达回执;3.强制拆除公告、告知诉权书;4.强制拆除建筑的强制执行决定书;5.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回执。经检索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进行了回复,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容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