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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决〔2022〕第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13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在某村某沟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或社会活动中心或祠堂(具体名称未确定),村委会同意选址建设。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以涉案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为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调查文件及决定书或认定书。被申请人答复称:“非我单位制作,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于不是被申请人制作的,除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还应当依法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是强制拆除主体并作出了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相关法定文件,而不是由其它机关作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从中央到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求严厉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农用地等行为。2020年经国家有关部门卫片执法,发现轵城镇某村涉嫌非法占用耕地1.99亩。经调查核实,系申请人建设的某村某祠堂和紧邻的篮球场,并在河南省专项整治系统XX点位台账中公示,要求严厉查处。2021年6月5日,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向申请人建设的“老年活动中心”下发了《轵城镇2020年卫片整改通知书》;2021年6月7日,答复人向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下发了《轵城镇2020年卫片整改通知书》,督促申请人进行整改。两份通知书明确申请人占用的是耕地,没有经过规划和建设批准,属于违法建筑,并告知限期拆除。如不拆除,将进行强制拆除。2021年6月11日答复人和村委会联合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已整改完毕。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2.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现场调查文件;3.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决定书或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给申请人予以答复。综上,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1年11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申请人申请建设的某社会活动中心或老年活动中心在某村某沟,某村民委员会同意选址建设,在建设过程中被拆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公开:1.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2.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现场调查文件;3.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决定书或认定书。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轵政依告〔2021〕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如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请查询网址:https://www.360kuai.com/pc/93c9601de11ffbd3b?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0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现场调查文件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决定书或认定书,非我单位制作,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内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和某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11日联合对申请人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作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制作、获取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一方面回复申请人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请查询网址https://www.360kuai.com/pc/93c9601de11ffbd3b?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0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和六十五条。另一方面又回复申请人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现场调查文件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决定书或认定书,非我单位制作,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内容,前后认定事实不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轵政依复〔2021〕第XX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济源市轵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