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31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
申请人郭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编号XX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9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