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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复终〔2022〕第29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11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2022〕第29

申请人: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将投诉案件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