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29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徐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将投诉案件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