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2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李某同志反映事项的答复意见,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