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2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投诉)作出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处理结果的反馈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