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2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
第三人:冯某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公安局玉川分局作出的济公玉川(济水)行罚决字〔2022〕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