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19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某超市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三全毛肚调理食品150g(2022/01/06合格)”违法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