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2〕第4号
申请人:郭某1
申请人:郭某2
被申请人:豫西黄河河务局济源黄河河务局
申请人郭某1、郭某2不服被申请人豫西黄河河务局济源黄河河务局作出的济黄罚决字〔2021〕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