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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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网络检索指标>七、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1.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度。>8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健全完善。
济水街道办事处“三保”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0-03-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三保”工作,防范“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风险,根据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是指办事处经过自身最大努力,已经或者预计可能无法保障“三保”支出特别是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各级联运、快速响应、处置有力的原则,牢牢守住不发生“三保”特别是工资拖延拖欠发放等突发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第四条  财政所、机关各预算部门及时研判、定期报告“三保”风险状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财政所对办事处“三保”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预警提示。

第五条  财政所应提前对未来1-3个月的“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保障进行评估研判。 妥善处理“三保”风险事件。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三保”风险事件。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因短收等原因导致“三保”难以落实的,要通过调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依法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解决。对超出国家标准的津补贴或民生政策难以落实的,要按照规范工资津贴补贴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六条  预计经过自身最大努力仍无法化解风险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报告,发生突发或重大风险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事件情况说明、政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需上级政府临时救助的事项等,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通过临时救助措施安排、调度的相关资金只能用于“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不能拨付用于其他支出。并定期向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上报救助资金使用及风险化解进展情况。

第八条  办事处采取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降低过高支出标准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三保”支出落实到位。 

第九条  发生“三保”风险事件后,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责任人开展责任认定和提出问责建议,对发生风险事件后不及时上报,或者处置不力、不当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条  “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风险得到化解后,终止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水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