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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4-22

各管理区、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关单位,大峪动检,各规模养殖场(户):

为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能力,保障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将《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大峪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预备队(应急分队)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


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部门在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搞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农业服务中心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部门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镇、行政村两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在全省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2)口蹄疫:14天内在本省及周边有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的。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

(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疫情,且疫情涉及我镇的;或在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2)口蹄疫:14天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4)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镇或发生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省辖市及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6)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疫情涉及我镇的。

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疫情在我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14天内疫情在我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在我镇发生丢失或散播的。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镇发生的。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镇呈暴发流行的。

(3)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应急组织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镇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农业副镇长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镇农业服务中心、大峪财政所负责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接上级通知,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各行政村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强制免疫和疫情处置工作。

3.1.2  镇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镇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分管农业副镇长担任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小组名单附后)。根据疫情发生情况,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可对成员部门进行调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处理和相关的资金及物资。

3.1.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杀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根据需要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周边镇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镇边界建立免疫隔离带。大峪动检加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党政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3)大峪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4)镇纪检办: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监督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检疫消毒工作。

(5)大峪财政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和疫苗配套等工作经费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供应,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6)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并防止疫病扩散。配合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工作。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并防止疫情扩散。

(7)大峪动检:配合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健康教育宣传、紧急疫情处理等工作。

(8)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9)镇经济办: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大峪动检落实畜禽定点屠宰场所的有关防疫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境内外可能对我辖区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负责所有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对畜禽屠宰、加工、冷库、畜禽市场严格监管,通过抽查、检测,保证群众吃上安全的畜禽产品。

(10)大峪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控等工作。

(11)科教文卫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推广,协调解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负责疫情发生期间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染疫畜禽及其产品进入餐饮环节。

(12)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13)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3.1.4  大峪镇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

4  预警预报

4.1  监测

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测报网络体系。各防疫员要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上报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4.2  预警

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服务中心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②动物疫病研究和诊疗单位;

③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④其他单位。

(2)责任报告人

防疫员和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个人。

4.3.2  报告形式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不得通过互联网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镇党政办(6033008)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当立即组织防疫员赶赴现场诊断,及时邀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经镇农业服务中心报至示范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及时通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健委。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4  病料采集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镇防疫员协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未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5  疫情认定

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党政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5.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按照《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各行政村  

①在镇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

③按照市政府封锁令的要求,对疫区实施封锁。

④在镇政府的领导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疑似染疫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国家规定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动员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⑧严禁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镇农业服务中心

①协助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③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④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⑤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⑥协助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镇防疫大队

①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②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疫控中心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大峪动检

①依法监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

②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等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

③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

④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镇有关部门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5.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镇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5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6  疫情处置

6.1  疫点

6.1.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车辆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6.1.2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6.2  疫区

6.2.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6.2.2  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  受威胁区

6.3.1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服务中心协助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7.2  奖励

镇党政办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认烈士的申报。

7.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  抚恤和补助

镇党政办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通讯、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镇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名单附后)。预备队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8.2.2  交通运输保障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大峪卫生院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大峪派出所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2.5  物资保障

镇农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疫苗。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2)诊断试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氯制剂、复合酚制剂、氧化剂、醛制剂、碱制剂等高效消毒药品。

(4)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5)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

(6)运输工具。密封运输车。

(7)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等。

(8)封锁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等。

(9)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  经费保障

大峪财政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都应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主要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畜禽补贴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应急预备队的培训演练等方面。

镇专项储备资金5万元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大峪财税所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经费中央、省、市、镇(街道)按60%、20%、10%和10%比例承担。扑杀补偿经费中央、省、市、饲养者个人按50%、20%、10%和20%比例承担;规模饲养场发生口蹄疫疫情的,扑杀补偿经费中央、省、省辖市、养殖单位按40%、10%、10%和40%的比例承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中央、省、市、镇(街道)按50%、20%、20%、10%比例承担。扑杀补偿经费中央、省、市、饲养者个人按50%、20%、10%和20%比例承担。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级财政承担50%。

其他动物疫病的疫苗、扑杀补偿等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大峪动检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8.4  培训和演习

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主要有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每年应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宣传栏、手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疫情处置要求

有关疫情的确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消毒、监测、人员防护等处置措施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一、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冯  璐  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指挥长:任建立  镇党委副书记

段燕勇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晋元鹏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和志宏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李富强  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

田珺伟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李  伟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  媛  镇政府副镇长

白爽志  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杜红星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吕国强  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郑琳琳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

张  娟  镇纪检办公室主任

李小伟  镇安全办公室主任

薛永亮  镇科教文卫服务中心主任

陈  杰  镇村镇建设中心主任

杨生光  寺郎腰管理区书记

陆联合  槐姻管理区书记

杜立军  偏看管理区书记

卢大勇  砚瓦河管理区书记

李  伟  横岭管理区书记

王军朝  大峪财政所所长

王保军  大峪派出所所长

李伟丰  大峪动检负责人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段燕勇

成  员:杜红星  吕国强  李红星  苗玉川  


附件3


大峪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应急分队)

一、成员名单

队  长:段燕勇

副队长:吕国强

成  员:李红星  王  新  陆永红  薛永亮  贾  鑫

聂增光  苗玉川  王祥军  李仁杰  崔国强

张开堂  代  卫  薛永明  李水军  赵自来

朱好军  陈转正  赵武定  李高旗  翟邦閎

贾述文  陈春风  杨  勇  李征兵  孙  亮

杜侠禹  李  鹏  曹丰收  李安东  黄  忠

赵阳阳  崔艳波

二、任务

负责按照镇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扑灭动物疫病的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