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结合我示范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河南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以示范区本地管理为主,示范区管委会对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表1。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济源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示范区指挥部)
指挥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
副指挥长: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市场监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人社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新闻传媒中心、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气象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示范区指挥部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表2。
示范区指挥部是应对本示范区行政区域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事故现场指挥部
示范区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事故现场指挥部由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副秘书长、市场监管局局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保障组、安全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舆情引导组7个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表3。
3 风险监测与防控
3.1 信息监测
示范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开发区(镇、街道)、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定期开展自查,管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排查和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示范区指挥部。
示范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隐患及时整治。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含义级别及措施见附表4。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示范区指挥部发布。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示范区、开发区(镇、街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3.5 预警变更解除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特种设备种类、信息来源、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示范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示范区指挥部,同时按规定上报省指挥部和省市场监管部门,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示范区管委会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4.3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IV级(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I 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响应,示范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要求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报请省指挥部,示范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应急抢险工作。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示范区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发生涉外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4.4 应急处置
I 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Ⅱ 级应急响应时,省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在省指挥部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示范区指挥部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IV级响应时,示范区指挥部应立即开展应急工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示范区指挥部按照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 响应级别调整
遵循特种设备事故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特种设备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当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7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经示范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示范区指挥部领导下,由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总工会、事发地方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社会救助
示范区管委会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指挥部组织动员全省相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4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5.5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示范区相关部门及开发区(镇、街道)基层政府负责掌握区域内的应急队伍资源信息情况。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队伍。
6.2 财力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保障。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示范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6.7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应急处置人员在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群众的防护、避险疏散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8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示范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9 生活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示范区管委会和事故单位保障。超出示范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报请省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开发区(镇、街道)基层政府、事发单位均可提供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1 社会动员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现场指挥部可调动示范区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7.2 培训
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演练
示范区指挥部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及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其中,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相关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损坏的事故。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颁布的《济源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宣布废止。
附表1
济源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较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附表2
济源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部门 | 职责 |
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负责督查、落实示范区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示范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党工委宣传部 | 组织指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涉事地方和部门,做好网上相关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 负责发生在学校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协调做好学校师生的疏散、避险工作。 |
示范区公安局 | 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
示范区人社局 | 负责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
示范区民政局 | 负责事故中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
示范区住建局 | 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应急器材等。 |
示范区交通局 | 负责保障相关道路的畅通及相关道路设施的损坏修复,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运力组织,保障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
示范区水利局 |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 |
示范区文旅局 | 负责监督指导旅游行业、A级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和公共文化场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 |
示范区卫健委 |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济源新闻传媒中心 | 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报道。 |
示范区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
示范区总工会 | 指导和协调各级地方工会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和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
示范区气象局 | 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
事发地人民政府 | 负责协助示范区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后勤保障、安抚、善后等工作。 |
附表3
济源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工作组 | 牵头单位 | 成 员 | 职 责 |
综合协调组 |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应急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生活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以及示范区指挥部会议组织与公文处理等工作。 |
抢险救援组 |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 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事故救援专家和事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经示范区指挥部确定后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救援工作;协调应急资源、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助;预防次生灾害事故发生;提供有关事故现场信息;组织协调现场交通、通信和装备。 |
医疗保障组 | 示范区卫健委 | 事发地人民政府 | 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协调调派专家,展开伤病员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为指挥、抢救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障。 |
安全保障组 | 示范区公安局 |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 | 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物资。 |
技术专家组 | 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 应急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 研判世故险情和趋势,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 |
环境监测组 | 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 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 | 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员的范围。 |
舆情引导组 | 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 | 市场监管局、应急局、新闻传媒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 |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
附表4
济源示范区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及预警措施
预警级别 | 标识 | 启动条件 | 预警措施 |
一级 | 红色 |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 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单位要加强监测、监控; 相关岗位人员做好应急出动准备,保持信息畅通;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
二级 | 橙色 |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 |
三级 | 黄色 |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较大事故隐患 | 预警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 加大检查力度、密度; 相关岗位人员做好应急出动准备,保持信息畅通;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
四级 | 蓝色 |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图书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造成群死群伤、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 | 预警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 加大检查力度、密度; 加强跟踪监测;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