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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济源日报 发布日期:2022-04-20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1日    

    

济源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济源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开展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示范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示范区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济源示范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目标、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成。

3.1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设指挥长1名,由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设常务副指挥长3名,由示范区管委会相关副市长担任;设副指挥长若干名,由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同志担任。设秘书长2名,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林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济源传媒中心、林业局、气象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济源供电公司、无线电管理局、济源通讯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济源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1.2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修订《济源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森林火险形势、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3.2  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或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3.3  专家组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建立示范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专家组,对示范区森林火灾预防、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科学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3.4  示范区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前线指挥部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示范区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示范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火灾发生相关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扑救指挥、专家支持、气象服务、医疗救护组、人员安置、后勤保障、治安保障、宣传报道等9个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启动该响应的负责同志,根据火场情况决定前线指挥部的设置规模以及组成单位的工作职责。

3.4.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应急管理局协助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济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和“三定”规定执行。

3.5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或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由所在镇(林场)负责同志指挥;预判为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的较大或同时发生2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多个镇(林场)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镇(林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示范区设立现场指挥部,配合省级前方指挥部和国家工作组开展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相关救援力量按照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属地行政一把手担任总指挥,重视发挥专家人员作用,合理组织前线指挥部工作组。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

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市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示范区边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市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驻济部队和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应急管理、林业、公安和气象部门等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向各相关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区域、关键部位,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重点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发生在济源示范区边界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火情会商,根据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火情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受害面积超过1公顷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秘书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2响应措施

(1)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示范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相邻镇(林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和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区域,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济源示范区边界并有蔓延入境趋势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示范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相关镇(林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济源市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省森防指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受害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区域,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市消防救援队伍支援,必要时申请省森防指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3)根据需要协调调派驻济部队、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5.4  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受害面积有超过100公顷趋势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区域,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经济损失巨大,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示范区管委会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2响应措施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托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成员单位设立示范区森林防灭火火场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或者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扑救指挥、气象服务、医疗救护组、专家支持、人员安置、后勤保障、治安保障、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政部门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其他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市消防救援队伍、驻济部队和民兵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省森防指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3)根据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当受害森林面积有超过100公顷趋势,或者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重大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同时成立前、后方指挥部,全力配合做好省前指和国家工作组的森林火灾指挥扑救工作。

(8)建立新闻发布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启动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应急处置

火灾发生后,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林业局负责火情前期处理。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进行扑救,林业局可增派示范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市消防救援队伍、驻济部队及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转移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3  救治伤员

如有伤病员应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用设施、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保护目标安全。

6.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及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新闻单位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方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6.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市消防救援队伍、跨镇(林场)增援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人员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属地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火灾评估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林业、公安及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过火面积、受害面积、蓄积、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7.3  火因火案查处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林业、公安及相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方,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及时约谈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5  工作总结

各个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上报济森防指。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向示范区管委会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工作会商制度

(1)火情会商制度。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林业、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开展火情会商,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扑火方案会商制度。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人员和扑火专家,分析会商扑救方案,为扑火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3)重大决策会商制度。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对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8.1.2  信息共享制度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共享相关政策、会商结果、工作动态信息。应急响应期间,前线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火灾预警监测、应急救援、航空救援、早期处理、交通管控、火场气象、森林分布、物资保障、立地条件等信息。

8.1.3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示范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经营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原森林公安队伍任务分工按照“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则,原职能保持不变。

(2)督导监督机制。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要按照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3)工作自查检查制度。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工作自查,必要时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林业局可据情开展核查。

8.1.4  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火灾核查统计报送制度,统计森林火灾发生的基本情况、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上报。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森林防灭火信息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8.1.5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工作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有关重点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要主动了解火灾发生的区域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受过专业培训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为主,市消防救援队伍、驻济部队和民兵支援力量为辅,其他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

8.2.1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由示范区管委会组建,有较为齐全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8.2.2  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

由各镇人民政府、林场等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

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扑火技能、装备。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8.2.3  景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力量

由各风景名胜区、林区经营单位等组成,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扑火技能、装备。在森林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8.2.4  市消防救援队伍

按照规定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8.2.5  驻济部队和民兵等救援力量

包括解放军驻济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必要时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8.2.6  社会救援力量

由各镇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组建,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必要时可以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居(村)民中的青壮年参与救援,主要任务是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等任务。

8.2.7  力量编成

示范区森林火灾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研究确定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驻济部队和民兵进行增援。Ⅲ、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林业局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确定救援力量的参与规模。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可参照《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见附件5)。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示范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各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第二梯队是市消防救援队伍、各涉林景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第三梯队是驻济部队和民兵以及社会救援力量。示范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编成。

8.2.8  力量调度

(1)调度程序。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调度属地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开展先期处置。森林消防专业队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林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救一般火灾时,由林业局协调调度;跨镇(林场)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救较大火灾时,由济源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调出镇(林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镇(林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驻济部队和民兵参与扑火时,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武部提出用兵需求。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汇报,必要时申请调度省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

(2)快速出动。相关救援力量接到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征得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3  物资资金保障

8.3.1  救援资金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属地经济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按照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8.3.2  救援装备保障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救援较大森林火灾为目标,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各式灭火机、灭火水枪、灭火炮、灭火服、消防水泵、油锯、割灌机、对讲机、个人防护装备、帐篷等救援装备。各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根据属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8.3.3  救灾物资保障

救灾物资主要包括帐篷、棉被、棉衣、棉大衣、睡袋、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等,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调度。后勤保障所需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  气象服务保障

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济源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济源市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循环制作火场区域气象专报,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8.5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通信发展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广电、通信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地形、地貌、村居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8.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障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8.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8  治安防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林区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9  航空消防保障

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较为严重,需要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救援的,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厅提出申请后实施。所需费用由火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支付。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重点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演练

(1)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示范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市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各镇人民政府、林场、涉林景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5〕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示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5.示范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6.森林防火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联系方式

      7.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8.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9.济源示范区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