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8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对工作:
(1)一般、较大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超出开发区、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险情);
(4)示范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险情)。
1.2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开发区、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应急工作职责、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指导,协调示范区应急资源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救援合力。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5)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科技支撑能力。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济源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济源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向上与《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安委会”)自动转为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组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指导、协调、应对等工作。
指挥长:示范区安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示范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指挥长:示范区安委会副主任以及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或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根据《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确定。
2.2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接受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报告并落实指令;
(3)定期分析示范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
(4)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5)在本示范区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救援队伍、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协调等;
(6)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救援情况或配合其他应急工作;
(7)审定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8)负责发布、调整、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
(9)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10)完成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指挥部指挥长担任,也可由指挥长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有关部门、参与救援单位等组成。
根据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以下几个应急处置小组:
2.3.1综合协调组
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组成,组长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承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筹协调;
(2)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调集有关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救援;
(3)负责事故信息统计报告。
2.3.2抢险救援组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专业救援队组成,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搜救事故现场受困、受伤人员;
(4)收集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现场信息。
2.3.3医疗救护组
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组成,组长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在安全区域内设立医疗救护点,指挥协调各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医疗救护;
(3)负责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2.3.4治安保卫组
由示范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组成,组长由示范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组织疏散、转移遭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维护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治安等;
(3)制定疏散范围、疏散路线,确定集合点及临时安置点。
2.3.5环境监测组
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组成,组长由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估算污染区域范围,评估造成的环境影响,制定修复方案,监督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
(2)负责对事发区域的气象报告及预报,确定风向,便于应急疏散及抢险救援。
2.3.6新闻报道组
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组成,组长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根据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7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济源通讯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济源供电公司等组成,组长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经费保障、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水源供应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
(2)安排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场所及基本生活保障;
(3)应急情况解除后的群众回迁工作。
2.3.8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示范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和国网济源供电公司、事故单位等组成,组长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工作;
(2)对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一定补偿;
(3)恢复因事故损坏的生产生活秩序;
(4)恢复供电、供水保障;
(5)协助受害人保险理赔;
(6)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抢修。
2.3.9专家组
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由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
主要职责:
在专家库中筛选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2监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监控,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对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3.3预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监测情况确定发布,并组织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2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损失)时,启动Ⅰ级响应,落实《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实施。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损失)时,启动Ⅱ级响应,落实《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的指导下,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现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时,启动Ⅲ级响应,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损失)时,启动Ⅳ级响应,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4.4基本应急
本预案一旦启动,示范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响应级别立即发出救援指令,示范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立即调度力量投入应急救援活动。
4.5抢险救援
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事发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应急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示范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4.6扩大应急
当示范区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控制事态发展时,由示范区指挥部决定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4.7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或事故单位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应急队伍。
4.8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4.9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对现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各有关单位要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10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要快速反应,根据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快讲事实、重讲态度、慎讲原因、多讲措施”的原则,在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4.11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请示范区指挥部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12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调查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过,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示范区管委会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事发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设置应急联系电话,随时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
6.2应急队伍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的作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设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6.3交通运输保障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在预案启动后确保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要做好事故中涉及道路、桥梁的应急抢修工作;示范区公安局要做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交通管制和治安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医疗卫生保障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人员、技术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6.5物资装备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消耗等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解决。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足额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6.6资金保障
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按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统筹各类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演练和启动所需经费的保障。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应急救援资金。
6.7技术保障
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吸纳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加强日常服务管理,确保事故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需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示范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2预案审批备案
本预案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示范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示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各镇(街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
示范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示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附则
8.1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颁布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4〕24号)同时宣布废止。
9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