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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网络检索指标>七、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1.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制度。>86.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等机制健全完善。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济源日报 发布日期:2022-02-16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月29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示范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示范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示范区党工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示范区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先期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领导本示范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应急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者相似的专项应急预案标准确定。

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示范区管委会进行先期处置,示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示范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原则上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应对,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应对,事发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先期处置。

1.7.2 应急响应分级

示范区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对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由示范区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决定。

(2)Ⅰ级、Ⅱ级响应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Ⅲ级响应由示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3)突发事件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8 应急预案体系

示范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示范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与《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相衔接。

1.8.1 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示范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示范区管委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社区)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示范区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示范区组织指挥机制

在示范区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示范区管委会是示范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示范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示范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示范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示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示范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负责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示范区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济源市人武部、武警河南省总队济源大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示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示范区较大及以上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较大及以上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较大及以上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执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生态环境、社会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交通运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抗震救灾、气象灾害防御及人工影响天气、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的工作需要,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指定(必要时由总指挥部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事发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承担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及信息发布、医疗保障、治安维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现场需要视情调整。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监测监控、排查管控风险,组织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示范区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示范区管委会并抄送示范区应急管理局。

(2)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示范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信息监测

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示范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并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体系相衔接。

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报告

(1)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要及时报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省委、省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示范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4 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4.1 确定预警级别

示范区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有关专项预案中明确。可参考如下原则: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2 发布预警信息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38号)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或上级相应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必要时示范区管委会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 预警措施

(1)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示范区管委会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示范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依照3.3信息报告规定进行报告。

(2)自然灾害事件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处置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营救被困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内容主要包括:迅速隔离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及时要求加强个人防护。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内容主要包括: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当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件情况。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示范区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动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

(7)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等级的突发事件,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配合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协调

4.2.1 组织指挥

示范区总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指导事发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示范区专项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请求或者工作需要,指挥或者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示范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4.2.2 现场指挥

专项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总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示范区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要服从省政府前方指挥部的领导。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4.2.3 协同联动

驻济解放军、武警河南省总队济源大队、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迅速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示范区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1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示范区部分区域或全部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示范区管委会上报省政府,按程序办理。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示范区管委会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工作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示范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省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示范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向省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示范区管委会应加强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示范区应急管理、工业和科技创新、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和统计、林业、气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驻济解放军和武警河南省总队济源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总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建立应急专家队伍,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7)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信息员队伍。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信息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社区)信息员全覆盖。基层信息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6.2 财政经费保障

(1)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示范区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财政金融、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工业和科技创新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示范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实现共建共享。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

(2)示范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调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人员防护保障

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河流、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示范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示范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市域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种类等,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并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报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

(2)示范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该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

(3)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4)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应急预案的目录应当简短、全面,便于查找。

7.2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部门。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请示范区管委会批准,以管委会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6)中央驻济企业及省管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抄送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向示范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示范区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

(4)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培训

(1)应急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和科技创新、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示范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示范区管委会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示范区有关部门和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7〕17号)同时废止。

10 附件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