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开展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健全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文件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人社局起草了《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刘亮
联系电话:0391-663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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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建立健全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在济源示范区范围内有组织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竞技活动。
第三条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示范区人社局)会同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示范区教育体育局、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示范区应急管理局、示范区总工会、示范区团委、示范区妇联等部门组成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组织竞赛活动,完善竞赛工作机制,促进竞赛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开展。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示范区竞赛办)设在示范区人社局,具体负责竞赛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竞赛工作的年度预算、年度竞赛计划,制定竞赛各项工作支持政策;
(二)审核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落实评选表彰活动;
(三)不断修订和完善竞赛工作的各类制度,建立竞赛工作人员资源库,并做好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平台对接工作,实现竞赛工作人员资源共享,不断加强和完善济源示范区竞赛工作工作人员队伍数据库建设;
(四)开展竞赛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竞赛效果运用,对竞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方面予以倾斜。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四条 竞赛分为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示范区级行业竞赛、示范区级专项竞赛。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由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办,示范区人社局统筹实施的区级最高规格竞赛,冠名“济源示范区第××届职业技能大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示范区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一类赛是指由示范区人社局联合区直部门(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冠名“济源示范区××年(或第×届)××(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是指由区直有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组织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济源示范区××年(或第×届)××(企业、行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
示范区级专项竞赛。是指区直部门、行业企业或职业院校等单位承办,列入国家或省级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举办地在济源示范区内。
第五条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30%;示范区级行业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同一组别的决赛人数不少于15%。
第六条 区直各部门、各园区、各镇(街道)、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企业应积极建立完善本系统竞赛体系。加强竞赛工作人员队伍和竞赛信息化建设,为竞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鼓励区直各部门、各园区、各镇(街道)、职业(技工)院校、行业企业等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武活动。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八条 申请举办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竞赛相适应的专家队伍;
(四)具备开展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
(五)具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九条 济源示范区各类竞赛实行申报、审查发布和备案制度。
(一)计划申报。主办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示范区竞赛办提交下一年度竞赛计划,主要包括:竞赛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竞赛项目或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基本原则、竞赛细则和技术文件编制及公布办法、竞赛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和安保工作方案、竞赛违规及仲裁方案、奖励政策,经费预算等。
(二)审查发布。示范区竞赛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竞赛计划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评审。按照重点支持行业、竞赛重要程度及规模等进行综合评议,拟订年度竞赛计划,经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批准后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
(三)赛前备案。各主办单位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示范区竞赛办进行备案。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提前一周报示范区竞赛办进行变更调整备案,并做好相应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示范区竞赛办核实无误后,不认可竞赛结果,对优胜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奖励等:
(一)竞赛备案立项后,出现未按竞赛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竞赛技术文件、试题和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五)未按照竞赛细则和评判标准进行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六)竞赛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有违法、违纪、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不宜认定事项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安排部署整体工作。组委会下设综合、技术、宣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举办竞赛一般包括赛前准备、集中比赛、赛后总结等环节。
第十四条 赛前准备一般包括选手报名、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试题命制等工作。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中原技能大师”“河南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示范区级竞赛。示范区选拔参加国家、省级以上竞赛选手时,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专家组成员、裁判组成员从全区相关单位中由竞赛组委会或示范区竞赛办进行选取,分别设组长、裁判长各一名,负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评等工作。
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以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以上。
第十五条 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闭幕式等活动。
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
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演、论坛等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示范区竞赛办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报送年度竞赛总结。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奖励政策,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
各类竞赛各个项目举办场地,须满足相应等级竞赛办赛要求,设施设备优良,后勤保障有力,安全保卫到位,宣传氛围浓厚。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五章 竞赛经费
第十八条 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工会经费,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以上资金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
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主办、纳入示范区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示范区级行业一类赛,所需经费由示范区财政给予支持。一次性竞赛补贴标准为: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10万元,示范区行业一类赛5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自筹解决。不符合财政补贴的竞赛项目,经费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九条 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激励
第二十条 竞赛合理设置选手个人奖项,各赛项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示范区级一类赛前3名选手,由主办单位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授予“济源示范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章。对符合“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由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宜。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晋升评审。可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且不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
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对获得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对获得示范区级一类竞赛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已获得示范区比赛奖励的选手在国家、省同一类赛事中再次取得前三名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竞赛办应当每年度对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示范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示范区区直13个部门和4家重点企业进行意见征求,共收到意见反馈意见8条,采纳8条。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做出了多次重要指示。特别是2020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首届国赛贺信指出:“职业技能竞赛为广大技能人才提供了展示精湛技艺、相互切磋的平台,对壮大技术工人队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2021年1月8日,人社部首届国赛总结表彰会要求:“力争在2021年,全国各个省份、省会城市都要举办全省(市)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带动市、县两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力争2023年前,全国70—80%的地级市普遍举办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到十四五末,全国70—80%的市县普遍举办综合性职业技能竞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打造培训品牌,建设技能济源,推动济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构建具有济源特色的竞赛体系,推动示范区各级各类竞赛工作蓬勃开展,亟需规范竞赛组织管理、明确经费保障、提升技术工作水平、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因此,出台《办法》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二、政策依据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三、工作目标
以构建济源特色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一步规范竞赛组织管理、强化专项经费保障、提升技术工作水平、提升技能人才待遇,更好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开创技能人才工作新局面。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培养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推动技能济源建设和济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对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的体系、计划、组织实施、经费保障、政策激励等内容作了规定。
五、重点内容
(一)关于竞赛体系。建立竞赛体系是开展竞赛工作的基础。《办法》第二章将示范区竞赛分为三级,构建完善以国赛、省赛为引领,示范区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专项、行业和地方竞赛为主体,企业、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具有济源特色的竞赛体系。
(二)关于竞赛计划。实行年度竞赛计划制度是示范区竞赛工作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三章规范了竞赛申报、审核、备案和公布的主体和条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同级各类竞赛活动的责任。
(三)关于组织实施。规范竞赛组织实施行为是各项赛事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办法》第四章明确了竞赛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对主办单位职责、竞赛环节设置、参赛选手条件、裁判职责、竞赛命题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均做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竞赛经费。竞赛经费是竞赛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示范区各项赛事运转开支、赛项直接开支和集训开支,因以前没有明确的经费保障,无法全面落实,对竞赛的组织和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办法》第五章明确了经费的来源和办赛的补贴标准,为竞赛经费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对竞赛经费的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竞赛奖励。竞赛奖励是提高参赛积极性、激发竞赛活力、扩大竞赛影响的重要措施。《办法》第六章政策激励规定了获奖选手等个人和单位的奖励范围和奖项,明确了获奖选手、教练团队、选送单位的奖励奖补及标准。
六、工作建议
该《办法》经提交示范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以示范区管委会名义印发,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24日-6月24日间对《济源示范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1、向有关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2、在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6月24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7条,其中区直部门意见和建议7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财政金融局6条、总工会1条,全部予以采纳。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