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jwmsk@126.com,联系电话:663317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
2022年4月27日
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其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处置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负责制定征缴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负责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负责对未按时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负责将征缴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协助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征收范围、对象、金额的确定,及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负责对缴费减免事项的受理审核;负责依法办理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许可。
市财政金融部门负责征管工作相关资金保障,加强对收支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应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程序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垃圾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可依据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下列对象可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五)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
(六)破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收取两种形式。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等费用。
(一)城市居民: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济机构)、涉税企业: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三)城市主次道路经营性门店:由税务部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为征收。
(四)其他经营性门店:由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代为征收。
(五)建筑垃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缴费义务人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数额,将有关核定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代征主体,并书面告知缴费义务人。
税务部门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代征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确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并协助开展缴费告知工作。
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持书面告知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核实。税务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在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申报缴费后开具缴费凭证。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
第十二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市财政金融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市财政金融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给市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城镇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投放,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收集、运输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但不得收取与城镇垃圾处置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未经税务部门委托,物业公司不得向居民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价格、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
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二、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在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三、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5元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元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床每月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锅炉或直接供热,按每平方米每日0.05元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每平方米每日0.1元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征收;
(六)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座每月另加收0.2元;
(七)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一)项标准征收外,按冲洗机台数每台每日加收1元;
(八)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每月另加收5元。
四、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征收。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摊位每月10元标准征收;
(二)流动摊点按每摊点每日2—5元征收;
(三)台球案每案每日征收1元。
五、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货车、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辆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每吨每月征收20元;
(二)出租车(小客)、机动三轮车每辆每月征收30元。
六、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安排清运、处理,收费标准按本标准第三条收取该市场、景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每吨20元(运输费、处理费每吨各按10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每吨10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八、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每平方米0.5元征收道路清扫清扫保洁费。
九、单位和个体户的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征收10元。
十、自运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每吨50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关于《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四部委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我市出台了《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2003〕68号),明确了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市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镇垃圾量的增长、处置方式和处理工艺的改进,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成本明显上升。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机制等原因,垃圾处理费征缴难、缴费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难以维持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成本。
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该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要求,2020年8月底前,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21年4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河南省税务局等五厅局也相继发出公告,明确了相关划转事项。
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调整,我市现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与当前新的法律法规、垃圾处理现状等不相适应,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基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能划转和济源垃圾处理现状,根据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要求,2021年9月以来,我局会同税务局、财政金融局到省内部分地市考察学习,并牵头起草了《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的起草主要着眼于落实国家、省有关征收职能划转有关要求,进一步捋清部门职责,完善征收方式,提高征缴效率,着力从政策机制上解决征收难问题。
三、主要修订内容
《暂行办法》在现行办法基础上调整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部门职责、征收机制等内容,文件共24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原则和收费性质等内容。
二是调整了征收范围和对象。将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城市规划区调整为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征收标准仍沿用2003年发改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不变。
三是捋顺了部门职责。按照国家、省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要求,明确税务部门是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主体,同时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发改改革和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的职责。
四是明确了代征事项。文件着眼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代征对象、代征方式和代征主体,进一步完善征收方式,逐步提高征缴效率。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4月27日—5月27日间对《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止到5月27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11条,其中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17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税务部门7条,部分采纳,未采纳部分因国家已明确税务部门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已明确;财政金融局4条,部分采纳,未采纳原因国家、省职能划转文件要求,需明确财政部门职责;发展改革和统计局2条,采纳;交通运输局2条,卫生健康委员会1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是暂行办法不涉及价格调整;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1条,部分采纳,未采纳原因是目前不具备全面推行垃圾计量收费的条件。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