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21〕25号)等相关文件,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3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济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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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
《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范围内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成立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各街道(镇、片区)和济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和提升工作。
第五条 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镇)是国家卫生城市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城市管理负全责,社区(村)为城市管理基本单元。要进一步强化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建设,在部门设置、职能调整、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城乡基层。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成立相应组织,依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 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各街道(镇、片区)、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爱卫发〔2016〕5号),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创建活动,落实健康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施目标管理制度。济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实行量化考核。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条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爱卫办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民生需求,瞄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 (大杂院)、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环卫设施、市容市貌等存在的环境卫生短板问题,每年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和暗访督导,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坚持“周末爱国卫生活动”制度。每周五确定为爱国卫生活动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据责任划分,开展城市清洁活动。
第十二条 实施工作例会制度。市爱卫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爱卫办适时组织召开创建工作部署会、创建工作推进会,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国家卫生城市常态化督查检查机制。对督导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由市爱卫办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屡次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通报并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由“12345”市长热线转市爱卫办牵头办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长效宣传机制。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各街道(镇、片区)要在城区主要出入口和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市区大型电子宣传屏、沿街门面电子屏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要持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宣传。
第十六条 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 (镇、社区、村庄、居委会)”创建活动。
“无烟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卫生先进单位 (镇、社区、村庄、居委会)”创建测评体系,新申报“卫生先进单位(乡镇、社区、村庄、居委会)”的应是“无烟单位”。
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在省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镇、社区、村庄、居委会)”创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 (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示范性创建活动。开展“无疫小区(村庄、居委会)”创建活动,筑牢基层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
(一)考核
考核评比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办事处、城乡结合部镇、片区以及担负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任务的单位实施月考核。
(二)评分
市爱卫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专业人员对各街道(镇、片区)及相关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每周进行检查,每月进行互评互查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市,并在济源日报及其他新闻媒体刊发。每季度按三个月的平均成绩结合本季度模拟暗访及其他重点创建工作进行通报,对相关单位进行表扬或批评。考核实行千分制,根据各单位承担任务不同,分别制定相应考核标准,考核成绩800分(含)以上为达标,900分(含)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下为不达标。
(三)排名
根据各单位在检查中所占的分值,把全市各单位分为三类考核主体,确定检查样本数和评分标准。
第一类:街道办事处(沁园、济水、北海、玉泉、天坛)共5个单位,每月评比一次。
第二类:乡镇城乡结合部(轵城镇、承留镇、思礼镇、克井镇、梨林镇)共5个单位,每月评比一次。
第三类:各主创职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共8个单位,每月评比一次。
第十八条 奖惩措施。全年四个季度考核均为创建达标以上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济源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市爱卫办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开展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和处罚
市财政建立专项奖补基金,每年列支预算资金约1000万元用于每月创卫奖励、解决重大创卫难题(包括废弃大杂院、养殖场、空闲地改造为游园、停车场、绿地、健身运动场、菜市场、文化活动场地和废品回收站规范化建设等项目)和年终奖励使用。
对每月排名第一名的一类单位奖励20万;对每月排名第一名的二类单位奖励10万;对每月排名第一名的三类单位奖励5万。
对每月排名最后一名的一类单位处罚10万;对每月排名最后一名的二类单位处罚5万;对每月排名最后一名的三类单位处罚3万。
对创建为国家卫生镇和省级以上卫生镇的可进行表彰。取得国家级卫生镇、卫生单位,健康镇、健康单位的年终创卫考核每项加50分;取得省级卫生镇、卫生单位,健康镇、健康单位的年终创卫考核每项加30分;取得省级以上卫生或健康村(居委会)、各局(委)的二级单位,将根据取得相应先进单位所占比例对各镇(街道)及局(委)进行加分奖励。
年终根据全市各部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对创建工作的投入等因素,由市爱卫办提出表彰和奖补建议,对各部门各单位实施表彰奖励。
(二)通报及追责
根据分类排名,对月考核单次创建不达标或季度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由市爱卫办发出整改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连续两次月考核创建不达标或连续两次季度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由市爱卫会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连续三次月考核创建不达标或全年有三次季度排名最后一名的单位,全市进行通报。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年,济源市未能通过省级暗访、省级技术评估或国家暗访的,根据省、国家反馈的情况,确定问责对象, 并提请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形势, 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授课和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学习,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和各街道(镇)要加大资金投入,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加,用于全市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巩固提升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示范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济源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起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及领导机构和管理机制。第二章职责任务主要内容包括: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卫会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任务。第三章管理机制主要内容包括:目标管理制度、专项整治行动、周末爱国卫生活动、工作例会制度、常态化督查机制、社会监督制度、长效宣传机制、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第四章考核与奖惩主要内容包括:考核、评分、排名及奖励处罚、通报追责的工作标准。第五章保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单位负责人、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和资金投入四个方面内容。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办法》施行时间。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文件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宣传部、政法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天坛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林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传媒中心、沁园街道办事处、济水街道办事处、北海街道办事处、玉泉街道办事处、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玉川片区、轵城镇、承留镇、思礼镇、克井镇、梨林镇38个单位的意见,其中宣传部、司法局、农业农村局3个单位提出的意见采纳并对方案进行修改,财政金融局、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天坛街道办事处3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因此不予采纳。其他单位无异议。
若《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建议由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文执行。
结果反馈
《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政府立法工作程序,济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2月24日至3月11日对《济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1.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2.向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征求意见;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管理办法》起草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随后又征求了宣传部、政法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6个相关部门、12个片区和镇办的意见建议。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其中32个单位无意见,6个单位提出6项修改意见,采纳建议意见4项,不采纳2项,分别为:
1.市委宣传部提出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议删除:“卫生先进单位(镇、社区、村)”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申报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应先取得同级或以上“卫生先进单位(镇、社区、村)”内容,原因为查阅资料后为无相关文件依据,因此将第三章第十六条相关内容删除。
2.市财政金融局提出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项奖励和处罚中:济源示范区创建工作由宣传部(创建办)牵头组织实施,卫生城市创建是创建工作的一部分,建议不再单设专项资金,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融入全市创建工作统一考核,统一奖补。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修改为:市财政建立专项基金,按照“奖罚分明,以奖为主,重奖轻罚”的原则,用于创卫先进奖励和末位处罚、解决重大创卫难题(包括废弃大杂院、养殖场、空闲地改造为游园、停车场、绿地、健身运动场、菜市场、文化活动场地和废品回收站规范化建设等项目)和年终奖励使用。
3.市司法局提出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三项排名中:第三类单位建议改为“每季度评比一次”和第四章第十八条“奖励和处罚”中对三类单位的奖励和处罚建议分别改成“每季度排名前三名”、“每季度排名后三名”。经研究论证后将考核主体重新划分为第一类街道办事处,第二类城乡结合部镇人民政府,第三类各主创职能部门,每月评比一次,其他单位不再列为考核主体。
4.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因活禽动物屠宰的管理权限已划归乡镇办事处,建议把农业农村局从二类单位调整为三类单位。经研究论证将考核主体重新划分后,农业农村局不再承担考核主体。
5.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三项排名中:建议将“每月评比一次”调整为“每季度评比一次”。因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每月互查互评制度,应坚持“每月评比一次”,修改意见不予采纳。
6.天坛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在《济源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增加:(1)商户门前“三包”责任管理的内容,明确主次干道沿线商户门前三包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具体处罚标准。(2)进一步明确主次干道的卫生责任。(3)增加居民卫生管理条款,明确不讲卫生的居民,如乱扔烟头、乱扔乱倒垃圾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主体。因建议增加内容在《济源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济政办﹝2006﹞21号)已经明确,不在《济源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试行)》中重复表述,修改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