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济政办〔2018〕50号),该文件的实施,对推动我市城镇排水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直接影响着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征收。特别是近年来,现行政策下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为更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现“污染者付费”,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征尽征,急需对原文件修订完善。
二、文件是如何起草的?
2022年6月以来,根据示范区管委会要求,我局会同税务、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赴濮阳、平顶山、新乡、灵宝等市县,学习借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先进经验,并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8月20日,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张宏义召集住建、财政金融、发展改革和统计、税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召开城镇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对文件进行了深入讨论研究,我局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文件,并向相关部门、镇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重点企业征求意见,形成本稿,共收集到8条意见,3条予以采纳,5条未采纳。
三、文件的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
四、本次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本次文件对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进行了完善。
二是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本次将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纳入征收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开发区、镇(办)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市财政,每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区、镇(办)核对缴费信息,确保应收尽收。
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一是对由我局委托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代征公共供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部分,要求其与我局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要求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严格区分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并专账核算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三是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疏干排水许可联动机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需要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应一并告知办理事项。
五、本次文件修订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本次文件修订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作调整,仍然执行《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17〕55号)征收,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水按照每立方米0.95元执行,非居民用水按照(含特种行业用水以及单位自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1.40元执行。
六、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方式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包括:1.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24小时计算。2.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比如饮料厂、酒厂等,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二种是按照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包括:1.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2.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3.针对洗浴中心、用水大多采购于电厂和温泉的小型排水单位,直接按排水量核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如何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且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要求。
八、该项工作将如何推进?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是一项历史性、系统性的复杂工程,根据示范区管委会工作安排,济源成立“双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污水、垃圾的处理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该项工作具体由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牵头负责。
政策解读人:住建局 黄永顺 1360389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