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四部委印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2003年底,我市出台了《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2003〕68号),明确了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等,建立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市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该《办法》已经出台了近20年,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与当前新的法律法规、垃圾处理现状等不相适应,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出台了《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调整了征收范围。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由城市规划区范围调整为全市范围内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财政、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职责。明确住建部门落实环卫主管部门责任,协助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优化了征收方式。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为征收,自备井供水的居民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其中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涉税企业等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四)规范了缴费程序。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委托代征单位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非居民类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征收标准和缴费金额,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并送达缴费义务人,引导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完善了后续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缴费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仍不缴纳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垃圾处理费征管奖励机制,对做到应征尽征的镇(办)由市财政予以奖补。
三、目前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沿用2003年发改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不变(见附件)。
四、哪些对象可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五)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
(六)破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管理使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居民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程序是什么?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进行代征,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的居民户数,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用自备井水源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居民户数、应征金额,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标准代收。
七、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缴纳?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征收数量、收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周期、采集社会信用代码等,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同时形成《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信息清册》推送至税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税企业应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收。各代征单位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代收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附件: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策解读联系人:王伟 联系方式:13838925650
附件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二、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三、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5元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元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床每月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每平方米每日0.05元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每平方米每日0.1元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征收;
(六)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座每月另加收0.2元;
(七)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一)项标准征收外,按冲洗机台数每台每日另加收1元;
(八)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每月另加收5元。
四、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征收。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张桌每月10元标准征收;
(二)流动摊点按每摊点每日2—5元征收;
(三)台球案每案每日征收1元。
五、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货车、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辆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每吨每月征收20元;
(二)出租车(小客)、机动三轮车每辆每月征收30元。
六、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安排清运、处理,收费标准按本标准第三条收取该市场、景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每吨20元(运输费、处理费每吨各按10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每吨10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每平方米0.5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
八、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依炉灶口径、燃煤多少)每灶每月15—50元标准征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10元标准征收,锅炉按标称吨位每吨每天征收10-15元。
九、由环卫部门清扫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按非经营性单位每平方米每天0.03元、经营性单位每平方米每天0.05收取清扫费。
十、自运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每吨50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注:本标准为《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2003〕68号)规定的标准。《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2003〕68号)已经2003年12月9日济源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