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网络检索指标>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2.提高公众参与度。>24.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济源日报 发布日期:2022-08-25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jwmsk@126.com,联系电话:663317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5日    

2022年8月25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  月  日    


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各镇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村民委员会收取。

第六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收取方式等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七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计收,可以按月(季、年度)收取。

第八条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家庭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等群体,凭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取本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免收。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费统一上缴镇政府代管的各村账户,专项用于各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统计、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或有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的起草说明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202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要求“因地制宜建立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2019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国家和省级层面均在积极推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二、起草过程

目前全国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湖南湘潭、江西南昌、山东聊城、山西运城、湖北宜昌等地大部分乡镇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从省内情况看,目前郑州、洛阳正在开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试点,灵宝市等个别县市对农村垃圾收费进行了探索。

2022年8月,我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在考察学习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试行)》。8月20日,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张宏义主持召开专题研究讨论了该《办法》。修改完善后,我局再次征求了发改统计、财政金融等8个职能部门、5个街道办事处和11个镇的意见,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形成本稿。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范围。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各镇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收取方式等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计收。

(三)使用管理。农村居民生活垃圾费统一上缴镇政府代管的各村账户,专项用于各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


结果反馈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25日—9月25日间对《济源市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止到9月25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9条,其中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1条,11个镇意见和建议8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民政部门1条,已采纳;11个镇意见和建议8条,采纳2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主要原因是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对农村居民适当收取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