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济源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本专题内容由司法局发布
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网络检索指标>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2.提高公众参与度。>24.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济源日报 发布日期:2022-06-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济源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杨习勇

联系电话:0391-6936658

电子邮箱:jybzfzx@126.com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运营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认定范围:

(一)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低于5年。 

(三)土地、房屋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

(四)存量土地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经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条件

(一)项目产权明晰

项目土地和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申请主体明确

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规模及面积标准

原则上项目规模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申请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时,可集中统一核算。

(四)租金标准

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

(五)其他条件

1.项目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位于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区域。

2.项目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

3.项目应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三、职责分工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税务、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据认定标准筛选项目,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

四、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函(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附件2)。主要包括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含修规、消防设计、建筑结构等初步意见)。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按原土地用途接续开发或更新改造已无必要的分析论证情况(如有行业主管部门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提供)。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

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并报告市政府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附件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完成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附件4)。联合审查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等内容;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项目变更原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等内容;

3.联合审查部门共同论证确定项目可行性意见。

(三)审核认定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附件5);存在异议的,待异议解决后,由申请人再行申请。

对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及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凭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项目单位凭《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范围等。

(四)续期认定、撤销认定及注销认定

1.续期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2.撤销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认定书: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3.注销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

撤销认定和注销认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注销认定书》(附件6),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居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及金融贷款、税收优惠等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管理

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

(二)运营管理

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盘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赁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公租房实际保障需求互相转化。

设置有最低租赁运营期限的项目,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经批准退出管理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注销认定书》,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注销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注记内容。

(三)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确权时,具备整体确权条件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首次登记,但不得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对于存量房屋在取得认定书前已完成确权的,需在取得认定书后60日内,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完成上述内容的注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2.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既有项目建设运营可行性分析(参考模板)

      3.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请示

      4.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5.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注销认定书


附件1


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书编号


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划拨       ¨租赁       ¨其他:           

筹建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      ¨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居住类存量房屋改建        ¨非居住类存量房屋改建

¨其他途径筹集:                        

项目类型

¨住宅型                    ¨宿舍型

项目规模

总共    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70平方米以下    套(间),70平方米以上    套(间)。

承诺事项

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不上市销售或以“以租代售”形式变相销售,不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程序;项目租赁价格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价格九折以下。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

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         (盖章)

                  承诺日期:           

     申请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既有项目建设运营可行性分析

(参考模板)

一、项目概况 

二、开发建设方案/现状 

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 

三、出租运营方案/现状

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方式等。 

四、承诺事项

承诺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标准。 


附件 3


关于启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单位名称) 申请在 (项目位置) ,利用 (土地/房屋类别) 建设/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套数、面积) ,项目名称为: (项目名称) 。

经审验,该单位提交资料齐全,依据我市有关规定,现申请启动联合审查程序。 

妥否,请批示。 

(附:申报资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年限


土地来源类型


原房屋用途(改建类报)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筹建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

(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申报单位


申报人及电话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盖 章)

       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盖 章)

                  期:

备注:此表一式叁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壹份,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壹份。 


附件5 

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济源保租房认定〔20  〕 号      

(单位名称)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从即日起,          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土地来源类型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筹建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租金要求


最低运营年限


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相关金融部门。

  


关于《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送审稿)的起草说明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022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2〕6号),明确了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认定办法。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也多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为此,我局着手起草了《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下称《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认定条件、职责分工、认定流程、监督管理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该部分明确济源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新建以及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均可列入认定范围。

第二部分为认定条件。该部分明确申请认定项目要产权明晰、申请主体明确、具有一定规模,符合租金标准,且满足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给排水和供电要求,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三部分为职责分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税务、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部分为认定流程。该部分明确申请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及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凭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出具认定书。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该部分主要从建设、管理、全书等三方面加强管理。建设管理方面:明确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成果,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运营管理方面:明确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盘活安置住房、人才公寓、既有租赁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政府产权的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根据公租房实际保障需求互相转化。权属管理方面:明确对不动产权证增加注记“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原审核部门批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

三、工作建议

建议管委会出台同意《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结果反馈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27日—7月26日间对《济源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止到7月27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6条,其中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6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原因为表述不清,容易引起矛盾或者引起歧义。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