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济源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7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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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扎实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着力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性租赁住房“过渡”的住房保障新格局,形成梯度保障、密切衔接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明确建设标准
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已开工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单套建筑面积较大的户型可以按间为单位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全装修,并结合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配置必要的配套设施,提升居住品质。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回购、回租等方式,将富余的安置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四)规范租金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确定,需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须按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集体权益且符合规划、依法登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可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变更(或部分变更)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尊重群众意愿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租赁房源不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的用工密集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要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要围绕产业发展,在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周边租赁房源不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的用工密集区域,统筹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简化审批流程
1.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联合验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资金税费支持政策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统计制度,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半年以上住房租赁备案合同,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济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作的统筹协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政策指导、项目认定、督导检查等日常工作。财政金融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管及政策支持,特别要强化安全质量监管。
(二)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办理分户不动产登记,不得上市销售或“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集资建房和进行“小产权房”、商品房开发,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督,将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行为记入诚信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房屋租赁平台统一监管。
(三)狠抓部门协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拟定政策并监督实施;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指导申报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补助,指导水、电、气、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财政金融局负责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制定、执行市级补助资金标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土地支持政策;税务局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人行济源中心支行负责研究落实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央政治局2021年4月30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022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2〕6号),明确了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也多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为此,我局着手起草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该部分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该部分明确了四项工作。一是确定保障对象。面向社会供应的房源,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房源,优先供应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二是明确建设标准。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已开工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三是多渠道筹集房源。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在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的5种筹建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富余安置房屋改造作为筹建方式;明确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房源,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四是规范租金价格。明确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须按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部分为支持政策。该部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明确了5种支持政策:一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建设,允许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四是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五是在租赁房源不能满足职工住房需求的用工密集区域,统筹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简化审批流程方面,明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项目认定书后,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做出承诺后,可一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资金税费支持政策方面。加快落实上级文件明确的4项支持政策,大幅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一是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二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四是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价格执行民用标准。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经营期间中长期融资难题。在公共服务政策方面。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申领居住证,及未成年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解决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济人员后顾之忧。
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该部分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济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加挂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牌子。二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坚决防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三是狠抓部门协作。
三、工作建议
建议管委会出台同意《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结果反馈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6月27日—7月26日间对《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止到7月27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11条,其中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10条,社会意见和建议1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1条,采纳;财政金融局1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为根据职责,财政金融局应负责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条,采纳4条,未采纳4条,主要原因为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或作重复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1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为与本实施意见无关联性。
诚挚感谢社会各界对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