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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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网络检索指标>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2.提高公众参与度。>24.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济源日报 发布日期:2022-04-05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为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保护和利用好森林资源,示范区林业局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现将其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林业局。

电子邮箱:jiyuanlinzheng@126.com

电    话:0391-691317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林业局    

2022年4月5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为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做好重大项目服务保障,保护和利用好森林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使用林地定额

示范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省林业局下达的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未及时完成植被恢复及采伐更新的镇(街道)和单位,采取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限批措施。

二、落实占补平衡制度

(一)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占补平衡

经营性建设项目(矿藏勘查、开采项目,批次用地、增减挂钩用地中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经营性建设项目)需使用林地的,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经营性建设项目提交使用林地申请时,需编制占补平衡方案,并经示范区管委会审核。批次用地、增减挂钩用地中的经营性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占补平衡方案,提交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其他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编制占补平衡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属地政府或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示范区管委会审核。

(二)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为确保占补平衡政策顺利实施,由林业部门牵头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作为补充林地,并避让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耕地后备资源以及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进出平衡等项目新增(恢复)耕地,确保地块相对集中、长期稳定。

(三)加强补充林地管理

矿藏勘查、开采项目使用后恢复的林地统一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及时上图入库,纳入林地管理;充分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项资金,开展补充林地造林绿化,确保林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对补充的林地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破坏林地现象,坚决严厉查处,责令恢复原状。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

(一)严格审核审批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时有长期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不得提前审批临时使用林地。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二)严把恢复标准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含)以上的,由林业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批准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不含)以下的,恢复方案和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由林业部门一并审核,不再进行评估。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用地单位须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剥离保存的地表土进行回土覆盖,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按照方案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督,严禁随意使用或者扩大临时使用林地规模。适时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林地,是否按时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四、建立使用林地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使用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对用地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林地、未及时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林业部门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

五、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指定账户(收款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济源市沁园路支行,账号:94100901007955000210001,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长期占用林地、省林业局审批的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统一缴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指定账户(收款人: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账号:411061900010149001778,用途:森林植被恢复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2021年12月30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21〕165号)。

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省林业局将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分配到省辖市,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统筹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并占用林地定额,各县(市、区)要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局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使用林地管理工作,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征求社会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提交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一)统筹使用林地定额

示范区管委会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二)落实占补平衡制度

一是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占补平衡。批次用地、增减挂钩用地中的经营性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占补平衡方案;其他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占补平衡方案。二是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由林业部门牵头,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林地补充。三是加强补充林地管理。矿藏勘查、开采项目使用后恢复的林地统一纳入补充林地储备库。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

一是严格审核审批。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二是严把恢复标准。临时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含)以上的,林业部门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的可行性组织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批准临时使用林地。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临时使用林地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改正,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四)其他方面

一是建立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和不良信誉记录制度,确保用地申请人和编制单位如实提供材料、合法使用林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

二是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方式进行规范。


结果反馈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文件起草工作程序,示范区林业局于2022年4月5日至5月5日对《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一)向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5月5日,收到意见和建议共4条,其中,片区管理办公室意见和建议0条,镇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0条,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4条,社会意见和建议0条。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条,予以采纳。

水利局2条不予采纳,依据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类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通知中不用体现;二是公益性项目占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办理,通知中不再体现。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