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持续整改办理情况公示(第五批)
发布时间:2022-03-15 | 来源: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X2HA202104190004

举报人对“轵城镇政府对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的调查、核实、处理、整改结果“不认可。
举报人理由如下:
1,轵城镇政府认为本项目不需要卫生防护距离,但国家法规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类企业应与人口密集区保持至少50米距离,实际只有20米;
2,该企业应当建设在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内,实际建设于精细化工产业园”红线“以外四公里的石板沟村庄内;
3,该企业在2019年12月曾被举报到河南省委第三“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查组,其占用土地未办理用地手续,被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至今未整改。

轵城镇

其他

污染

1.轵城镇人民政府未与举报人进行过沟通与回复,且对当事人所提的卫生防护距离没有界定权。根据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该公司外部距离进行再核实,并出具外部距离确认表。现场核查情况:1.氧气储罐距北边民房约33米,规范要求20米;2.二氧化碳储罐距北边民房约25米,规范要求10米;3.氧气充装间距北边民房约33.6米,规范要求25米;相关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31号)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专业园区。”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1日,2014年8月8日通过审批(济环评审〔2014〕28号),项目符合当时产业政策,可以不进入化工园区。

3.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取得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济政土20224)。

部分

属实

1.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已对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日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积极补办用地许可手续,已于2022年1月27日取得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济政土20224)。

2

X2HA202105050015

举报人对“轵城镇政府对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的调查、核实、处理、整改结果“不认可。
理由如下:
1.轵城镇政府认为本项目不需要卫生防护距离,但国家法规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类企业应与人口密集区保持至少50米距离,实际只有20米;
2.该企业应当建设在济源市虎岭产业聚集区精细化工产业园内,实际建设于精细化工产业园”红线“以外四公里的石板沟村庄内;
3.该企业在2019年12月曾被举报到河南省委第三“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查组,其占用土地未办理用地手续,被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至今未整改。

轵城镇

其他

污染

1.轵城镇人民政府未与举报人进行过沟通与回复,且对当事人所提的卫生防护距离没有界定权。根据新疆锦绣资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该公司外部距离进行再核实,并出具外部距离确认表。现场核查情况:1.氧气储罐距北边民房约33米,规范要求20米;2.二氧化碳储罐距北边民房约25米,规范要求10米;3.氧气充装间距北边民房约33.6米,规范要求25米;相关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31号)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或化工专业园区。”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1日,2014年8月8日通过审批(济环评审〔2014〕28号),项目符合当时产业政策,可以不进入化工园区。

3.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取得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济政土20224)。

部分

属实

1.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月已对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济源市富源气体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日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积极补办用地许可手续,已于2022年1月27日取得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济政土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