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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社厅 | 时间:2023-04-24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社部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235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51日起至202312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其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

(二)自20241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报告。

附件: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421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亿


项目

2022年基金

收入

2022年基金

支出

2022年底基金

累计结

可支付

月数

2023

下调比

省本

10.85

9.46

18.36

13

0

郑州市

4.96

3.86

25.38

79

50%

开封市

0.82

0.69

1.30

22.6

20%

洛阳

2.81

1.92

4.16

26

50%

平顶山市

0.68

0.81

2.51

37

50%

安阳

1.89

1.76

0.56

3.8

0

鹤壁

0.43

0.39

0.25

7.7

0

新乡

1.85

1.72

1.82

12.7

0

焦作市

1.25

1.14

0.72

7.6

0

濮阳市

0.76

0.53

0.92

20.8

20%

许昌市

0.70

0.86

1.83

25.5

50%

漯河

0.72

0.63

0.51

9.7

0

三门峡

0.67

0.47

0.64

16

0

南阳

1.97

1.37

1.43

12.5

0

商丘市

1.29

0.95

1.20

15

0

信阳市

0.71

0.72

1.22

20.3

20%

周口市

0.66

0.69

2.65

46

50%

驻马店市

1.28

0.91

1.65

21.8

20%

济源示范区

0.63

0.54

0.33

7.3

0

合计数

34.93

29.41

67.43



说明:1.2022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8.12亿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