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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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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职责

(一)、 拟定全市统计改革和统计建设规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 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制定全市统计调查计划;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三)、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收集、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编印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 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统计职能

(一)、信息职能 指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信息;本部门、外部门、本地区、外地区以至外国的信息和数据、文字、图表及图像信息。

(二)、咨询职能 指利用已经掌握的信息资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决策管理提供咨询方案和对策建议的职能。

(三)、监督职能 指根据统计调查和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对经济、社会和科技运行状态实行定期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和科技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健康发展。

统计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 指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 指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 指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
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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