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二) 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四) 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 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七)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推荐、培养、使用等工作。
(八) 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协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九)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